1、項目資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廢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指的是項目和固定資産投資(建設投資和建設期利息之和)與鋪底流動資金(流動資金的30%)之和。
2、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3、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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