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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撤銷婚姻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06 23:32:58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财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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