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的房屋可以過戶,但應當經抵押權人的同意,并清償抵押的債務後,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辦理買賣更名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将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财産,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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