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涉及到案情複雜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的期限,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超出了偵查期限的,還需要追究司法機關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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