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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