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關于結婚條件有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有重婚行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行為,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等該婚姻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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