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運用督促程序代替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内通知債權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彙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确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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