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根據相關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均為公務員範圍内的人員。
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務多少,街道辦事處可綜合設置的機構有黨工委辦公室、政委辦公室、城市管理科、社會事務管理科、經濟發展科、計劃生育辦公室和事業性質的财政所。
黨工委辦公室負責黨務,組織人事、編制、精神文明、紀檢、群團等工作;
政務辦公室負責文秘、綜合、後勤、治安、社會穩定等工作;
城市管理科負責轄區内城市建設、管理等工作;
社會事務管理科負責民政、再就業、社保、文教等工作;
經濟發展科負責街道經濟發展規劃、統計,對企業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轄區内計劃生育的協調管理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事業性質的财政所負責預算内外的資金管理,指導監督街道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财務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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