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正式行文是機構對外辦事時所發文件的稱謂。它必須遵循行文規則。行文規則,就是行文中應遵循的規矩、要求和原則。它實際上是機關單位的組織關系原則在公文運行過程中的體現。
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确定。隸屬關系前面已有說明。而職權範圍,是指機關單位的職責和權力範圍。“條條”一般不對“塊塊”(塊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發指揮性公文,但可在業務管轄範圍内向下行文。如,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如商業廳、高教廳等,不對各市、縣政府發指揮性公文,但可以根據省政府的授權和有關規定,答複各地請示省政府的有關業務問題。屬于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内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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