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
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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