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84條,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2、第85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第86條,不動産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第87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5、第88條,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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