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标準是: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犯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财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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