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劃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機關、單位認為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事項範圍中沒有規定,但屬于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洩露後會損害國家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為不明确事項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保密法進行确定。
狹義的定密,就是把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每一具體秘密事項,按照國家劃定的“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下來,并通過相應的法規制度予以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廣義的定密,不僅包括國家秘密的确定,還包括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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