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問題,可以參照如下處理:
1、如果當事人的退休檔案上的身份證編碼與戶口本上的身份證編碼及身份證上的身份證編碼都是相同的,隻是名字不同,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
2、去當地的社保部門,咨詢工作人員,能否開具一個介紹信,說明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再帶上此介紹信并上述資料;
3、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在當事人的戶口本的“曾用名”一欄上,添加上當事人退休檔案上的名字;
4、如果當事人戶口本上的編碼與退休檔案上的不一樣的,那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兩者就不是同一人,應該帶上本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詢最原始的戶籍檔案信息,找出錯誤造成的原因,再進行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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