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借車給别人駕駛的,通常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不足的,由實際使用人,即借用車輛的人承擔。
但是車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1)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
(2)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出借的;
(3)知道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出借的。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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