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标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2、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标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3、校車标牌應當載明本車的号牌号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标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4、取得校車标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标志燈和停車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标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5、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6、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7、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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