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農村在十以内,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後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複印件,證明材料。
3、将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内将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複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後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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