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是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還是要由個人承擔的。所謂的個稅由單位負擔,是通過提高工資總額,保證員工的到手工資與約定一緻,個稅實際上還是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标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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