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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租賃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4 11:06:29

  以下同住人可以繼續租賃: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結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較長的。

  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戶口,後因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難等原因,戶口遷出,但仍然居住于該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處确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的。

  3、因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處無住房的。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标準;

  (二)收入、财産低于規定标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确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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