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态度。
在認識特征上,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
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緻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于直接故意,而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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