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若借條等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的,則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候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的複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材料以後,會在七日内決定是否受理、立案。
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若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的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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