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識别唯一住房是否屬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屬于則原則上不能執行,不屬于則可以執行。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有:
1、被執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産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标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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