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工傷鑒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是否屬于工傷,需根據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确定。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認定的條件或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條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則應當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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