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一般是要雙方共同償還的。但夫妻可以就債務償還進行約定,如離婚,一方承擔責任後,可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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