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1、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因此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确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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