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由檢察院委派或聘請,除人身損害堅定雙方有争議需要重新鑒定、保外就醫、精神病鑒定在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其餘可在具備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可在具備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
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條: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鑒定應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4、傷害鑒定指傷害程度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等。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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