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别是非、能夠正确表達的人能夠辨别是非,能夠正确表達的人。
2、根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證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别、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财産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影響,隻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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