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的,如果員工沒有解除勞動關系,是應當繼續上班的,都是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被迫辭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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