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産減值後,按照無形資産原值扣減累計攤銷及減值準備後的淨值作為再次計提攤銷的基數,在剩餘使用年限内平均計提攤銷金額。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産減值準備,因為屬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但因轉讓處置無形資産而沖銷的無形資産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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