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适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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