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禦史制度的繼承,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刺史無固定治所,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于中央的禦史中丞和禦史大夫。并且刺史的俸祿很低,隻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于探讨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着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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