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納稅人要繳納特定的稅,如果某納稅人能夠說明自己不屬于該稅的納稅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麼他自然就不用繳納該種稅。
2、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稅額計算的關鍵取決于課稅對象金額、适用稅率。納稅人在既納稅籌劃定稅率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汁稅依據愈小,稅額就愈少,納稅人稅負就愈輕。
3、稅率上的差别性。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稅率,為企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
4、全額累進臨界點的突變性。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相比,累進稅率變化幅度比較大,誘使納稅人采用各種手段使課稅金額停在臨界點低稅率一方。
5、起征點的誘惑力。起征點是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征稅額,低于起征點可以免征,當超過時,應全額征收,因此納稅人總想使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起征點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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