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支票,可以填:備用金、差旅費、工資等;
2、轉帳支票,可以填:勞務費、借款、往來款、公司籌備金、貸款等;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彙票,可以看作彙票的特例。支票的用途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可寫可不寫。如果要寫,據實記載即可。銀行審核付款時,支票用途不作為審核内容進行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85條關于支票必須記載事項的規定: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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