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适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權篇将“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土地經營權”。一方面,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經營權人可以将土地經營權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權之依附性,土地經營權抵押并在之後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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