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标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才能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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