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招标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請;
(二)投标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标報價要求、投标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标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标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标方法、評标标準和廢标條款;
(九)投标截止時間、開标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并标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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