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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