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财産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财産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财産通常應當均等分割。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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