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鑒定的條件有:
1、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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