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币補償、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号、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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