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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