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需要公安機關執行,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有嚴格的期限。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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