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實收養關系的依據是,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續,即我國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親友、群衆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确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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