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産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财産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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