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中的規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後的三天時間裡,向上一級的交通部門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複核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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