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将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産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簡單說就是A的房子租給B,後A把房子賣給C,買賣過後,B的租賃繼續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權不讓B在原來約定的有效期内繼續租住。如果AB之間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屬于不定期租賃,C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C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B。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1]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内,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産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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