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競業限制違約的:
1、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同時,如果雙方沒有就違約金事宜進行約定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實際損失;
3、在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一般隻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賠償損失,兩者不能同時适用,要是認為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提高。同理,員工認為違約金過高的,同樣可以要求法院降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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