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由有關司法部門向鑒定機構提出,如果數份結論不同的話,應該由法院以證據規則認定其證明力。
治安傷情鑒定有兩種,一種是在受傷24小時内的驗傷,就是決定輕微傷、輕傷、重傷的民事還是刑事罰罪的标志;另一種是在治愈後對于民事賠償所用的傷殘等級來評定。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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