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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