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存在:加班是不給加班費;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 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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